原告孟**(反诉被告)与被告常德市佳鑫碎石场(以下简称佳鑫碎石场)(反诉原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佳鑫碎石场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7)湘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湘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案由定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孟**向本院申请追加赵*为本案被告。原告孟**于2018年11月2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其继承人陈**、陈*向本院提交参加诉讼申...(本文书还有1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