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陶*某、宁某某在宣威市向阳农贸市场街口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的立马牌风锐三代红色电动车盗走。当二人推着被盗的电动车至宣威市妇幼保健医院门口时被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王*某。2014年6月3日,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8元。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自小父母双亡,耳聋一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记录,证人聂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残疾...(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