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李*美、杨*明在宣威市丰华街道西河社区畜牧局门口菜街上相遇,李*美请杨*明帮忙掩护,其将秦*某挎包内的钱包偷走,后二人到畜牧局内,李*美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拿走后将钱包丢弃,并分给杨*明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盗钱包已追回并发还秦*某。审理中,被告人李*美家属自愿退赔秦*某被盗现金人民币2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领条,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与被告人李*美、杨*明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二、2015年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李*美在宣威市人民路大沙坝菜市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镊子,将吕*某的一部白色soja牌t100型手机盗走。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