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袁**、驻马店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赵**及被告袁**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技校的委托代理人陈**、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原告于2004年购得被告出售的**号楼**楼西户,该房已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其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接通水电,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的附随义务,限期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接通水电供应设施等;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技校辩称,本案诉争的房屋是技校职工袁**在技校集资的,技校不对外出售,与原告无关**房屋应归袁**所有;技校与原告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原告罗*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袁**辩称及反诉称,我与原告罗*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应驳回原告罗*的诉讼请求。2...(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