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21时10分许,嫌疑人驾驶挂靠车主为被告安阳安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祝**的豫e******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川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郑*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范县王*乡东李*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李**驾驶自己的红色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及摩托车乘坐人王*泰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嫌疑人驾驶豫e-u8998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逃离现场。
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4月4日作出范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嫌疑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王*泰不负事故责任。
李**,男,1972年2月**日出生,农业家庭户口。
陈**,女,1958年1月**日出生,农业家庭户口,系受害人李**之妻。
李*,男,1995年8月**日出生,农业家庭户口,系受害人李**之子。
李**,女,1...(本文书还有3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