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安徽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诉称:2014年间,陈**受雇被告安徽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务工,截止2017年6月被告欠原告工资报酬15066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2018年被告己偿还10000元,尚*5066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欠款5066元。
陈**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陈**身份证、企业信息...(本文书还有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