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安徽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2014年间,张**受雇被告安徽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务工,截止2017年2月17日被告欠原告工资报酬1899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2016年2-11月工资表、欠款证明一份。
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张**身份证、企业信息查询、2016年2-11月工资表、2017年2月17...(本文书还有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