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市禹王*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禹王*地产公司)与被告凤阳县总工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王*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凤阳县总工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王*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凤阳县总工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王*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凤阳县总工会赔偿资金占用损失1029.3854万元(凤阳县总工会占用禹王*地产公司1990万元资金7年,按年息9%计算);其他经济损失101万元,合计1130.3854万元...(本文书还有13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