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3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欠款时止,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即7292元;以上合计272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儿子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原告家,双方关系比较好,2013年5月20日,因被告包工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遂将家中的贰万元现金出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承诺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