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某甲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刘*谎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2500亩拘杞种植项目,私刻某乙公司公章,冒用某乙公司的身份,以某甲公司为投资管理人的身份与数名被害人签订了枸杞种植及深加工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并许以1%-1.5%高额返利为诱饵,分别骗取被害人冯**人民币10万元,后返利4800元;骗取被害人樊**人民币10万元,返利3600元;骗取被害人唐**人民币3万元,退还1.5万元,返利720元;骗取被害人张**人民币63万元,退还10万元,返利1.2万元;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20万元。以上骗取各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923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1.被害人冯**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刘*与其签订德令哈种植枸杞及深加工项目管理合同,许以1.2%返利,骗取其人民币10...(本文书还有2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