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来安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支付其损失费65987.52元(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计17个月,按年利率5.52%计算;后续损失计算到房屋能够使用之日止;物业费2146.62元);2.判决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支付其逾期交房违约金5199.74元(866624元×20天×0.0003);3.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3日,其与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签订《来安县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来安县(商*)**室(建筑面积51.11㎡)出售给其,总价款866624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7年12月30日。交房到期日后,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月2...(本文书还有2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