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4月9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韩*、雷*、陈*、张**、王*酒后来到铜川市耀州区某ktv,因开包间的事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继而对ktv工作人员贺**、陈**、雷**、万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陈**尾椎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贺**、雷**轻形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陈**、贺**伤情属于轻微伤。2018年9月16日、2018年12月2日、2018年12月6日,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告人韩*、雷*,王*抓获。2018年12月6日,民警电话传唤张**到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后将张**抓获。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陈*在其家属陪同下投案。
另查明,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与被害人贺**、陈**达成了和解协议,王*向二名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各4000元,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雷*、韩*、陈*、张**与被害人贺**、陈**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了二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各2000元,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10日,某ktv工作人员万某报警,2017年4月9日晚,店内工作人员被人殴打。2018年4月4日,永安路派出所受理此案。2018年5月3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贺**、雷**、陈**、万某陈述证明,2017年4月9日晚22时许贺**、雷**、陈**、万某在某ktv里被雷*、韩*、张**、陈*、王*等人殴打的情况。
3、被告人雷*供述证明,案发当晚,雷*、韩*、张**、陈*、王*等人酒后到某ktv,因开包间的事与服务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雷*称自己没有打人,自己看见韩*打人了。陈*也打了ktv的服务生,但自己没有看见,是听说的。
4、被告人张**供述证明,当日,张**在某ktv参与...(本文书还有7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