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周**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挖掘机租赁费32000元,并赔偿原告周**损失176000元(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8月17日,计5.5个月,每月32000元),合计208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本文书还有4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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