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江苏瑞丰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瑞丰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庄**诉称,庄**就职于瑞丰公司,就职期间瑞丰公司租赁庄**的挖掘机。2018年1月2日,双方经结算,瑞丰公司应付挖掘机租金、工资、补偿费共计500000元,并因此签订《协议书》一份,对于该款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时间。因中交一公局公司尚欠瑞丰公司工程款,2018年10月16日,瑞丰公司出具《委托付款申请》二份,要求中交一公局公司分别向庄**付款200000元、300000元,瑞丰公司也向中交一公局...(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