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东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东陆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依据(2013)唐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1月13日,该院作出(2013)唐执追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钟*、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29999970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东陆公司承担责任。东陆公司因唐山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公司)拖欠华宸集团工程款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路北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路北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冀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东陆公司在12493175.83元的范围内享有对被告景泰公司的代位权。二、驳回原告东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景泰公司不服,向唐山中院提起上诉。唐山中...(本文书还有3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