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刘**、吴**、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东乡人保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林**、刘**、吴**、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东乡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刘**、吴**、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保险人吴*保生前在被告处投保20000元的人身意外险,吴*保在2018年12月11日10时20分左右,被何和平驾驶赣e×××××轻型自卸货车撞击,造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何和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可以诉讼被告支付死者的人身意外保险金,被告无理由拒不支付侵害到了原告的权利。故向本院起诉,...(本文书还有1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