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蒋*与被告倪*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违约而拖欠2016年7月至10月的宾馆承包金20800元,并赔偿原告转让费损失350000元和旅馆押金损失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原告蒋*与被告倪*以80万元转让费从他人处获得桂林市×××旅馆(原名国××馆)经营资格,双方各占旅馆50%的股份。2012年曹*向蒋*购买25%的股份,从此三方共同经营该旅馆。2013年9月,三方协商决定由被告倪*承包,自主经营管理,两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承包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倪*负责交房租,每月向两原告支付承包金5200元。该协议还约定,被告承包期间宾馆转让双方协商以被告为主,转让费不能低于70万元。...(本文书还有2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