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桂0302民初****号与(2017)桂03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胡**的相应财产以及原告所提供的担保物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7日,被告以投资生意为名先后多次从原告处借走现金共计7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并书写了借据。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经原告...(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