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聂**、聂**,原审第三人赵*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聂**、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原审第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或依法改判,确认案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为,依据(2017)吉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聂**对其在韩**处的借款有自主支配权,不能认为聂**为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聂**庭审时已明确表示,在购买案涉房屋时“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支付,是顶名房主”,但当时案件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所有权确认之诉,故法院认为是聂**有权使用该借款。但本案是所有权确认之诉,诉争的事实是案涉房屋的取得来源。法院未予认定聂**自认的事实,属于认定...(本文书还有4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