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梁**向原告严**支付劳务费55600元。事实与理由: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旺坡村灿坡林场是钟*向旺坡村委会承包的林场。因缺少砍伐资金,钟*于2015年5月23日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该林场办理砍伐证所缴交的费用约30万元,并负责支付林区道路和林木砍伐所需人工工资及其他费用。以钟*名义申请的夏郢镇旺坡村灿坡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后,正式派人进场砍伐林木。2016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将夏郢镇旺坡村灿坡林场内林区道路的施工以及全部林木的砍伐、运输等劳务统一给原告承包。该《劳务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梁**以人民币210元/吨计算给乙方严**,松**、杂木米、柴火均按吨计算,杉木按每立方(米)220元计算,杉木支顶按每条计算,支顶5厘米以上4~6米每条4元/条计给乙方,3.5米以下另议。劳务费每7~10天结算75%给乙方,直至全部林...(本文书还有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