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陈**、闫**、雷**预谋盗窃电缆(电线),后*人在鲁山县董周*、尧山镇、观音寺乡、让河乡、河南省漯河市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其中,陈**、陈**参与实施盗窃15次,盗窃数额累计187,303元。闫**参与实施盗窃5次,盗窃数额累计86,301元。雷**参与实施盗窃4次,盗窃数额累计60,918元。四人实施盗窃后,将盗窃所得电缆(电线)出售给在鲁山县观音寺乡三间房村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胡欣,胡欣明知陈**、陈**、闫**、雷**出售的电缆(电线)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累计186,793元。胡欣将收购的盗窃电缆(电线)又转售给他人牟利,所得赃款已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陈**、陈**、雷**驾驶豫a×××××和豫d×××××小型买包车去到鲁山县董周*孔*村**号国道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国网鲁山县供电公司施工临时存放的铝线1140米。后*被告人将盗窃的铝线出售给被告人胡欣。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分获挥霍。经价格评估,被盗铝线价值9,46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供述证明:2018年8月份左右,我和陈**、“冬冬”驾驶两辆面包车在董周*周*南边的207国道旁边盗走大约有1000斤新胶皮铝线,并将上述铝线卖给胡欣,卖的3,000多元钱,由我、陈**、“冬冬”三个人平分的事实。
2、被告人陈**供述证明:2018年8月份左右,我和陈**、“冬冬”驾驶两辆面包车在周*庄附近偷过铝线,后将所偷铝线卖给胡**事实。
3、被告人雷**供述证明:2018年10月份,我和陈**、陈**在董周*养老院附近的207国道旁偷过铝线,后将所偷铝线以3,200元钱的价格卖给一个废品站老板,我和陈**一人分了1,100元,陈**分了1,000元的事实
4、被害人张某供述证明:2018年12月我发现临时存放在董周*新房庄组**号国道旁边的电缆线...(本文书还有7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