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
再审申请人范**因与被申请人祖**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祖**支付给申请人范**人民币25万元;3、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祖**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本案原一审法院己查明涉案款项人民币20万元转账给了陈*,陈*为此笔款项的实际用款人,而陈*为本案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二审法院错误认定再审申请人未...(本文书还有1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