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路桥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畅通路桥公司与唐山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8月4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判令远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畅通路桥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08284.34元及利息。该判决系本案的执行依据。执行过程中,本案与其他执行案件合并执行,2014年1月9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质保金等款项依法冻结,由乐亭县人民法院支取,停止支付。同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质保金等款项依法冻结,由乐亭县人民法院支取,停止支付。2014年10月26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