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黄**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开始向被告承建的宜州市通达公司开发的位于宜州市“***小区”楼盘供应水泥,至今已供应2363491.80元的水泥,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600000元的货款,剩余763491.80元的货款至今未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63491.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763491.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