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唐*、唐*、唐*、唐*与被告张*、张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成胜、武凤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原告刁**、唐*、唐*、唐*、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方**与被告张*、张峰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刁**、唐*、唐*、唐*、唐*诉称:2001年5月28日,我们的被继承人唐继川与被告方的被继承人曾**签订一份《卖房字据》,约定曾**为了给丈夫张**筹钱看病,自愿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号(现为466号)**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卖给我们的被继承人唐继川,总价款25000元,协议从交款之日起生效(当时交款),等乌鲁木齐市私房推向市场后,本人有责任协助将房产权正式转为老唐家所有。字据签订当时,唐继川向曾**夫妇支付了全部房款,曾**夫妇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唐继川夫妇,我们对...(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