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肥料款318390元和农药款37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有机肥料及复混肥370吨,总计货款31839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欠款表;2、确认书。
被告辨称,原告提供的化肥经检验不合格,造成被告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有权拒付原告的货款。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技术合作协议书;3、商品材料调拨单、送货单;4、检验报告;5、现场照片;6、现场视频。
经庭审质证...(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