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王*。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王*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金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利用郑州市管城区天丰全自动麻将桌销售处对郑州市玉凤路利民仓库52号进行清点之际,故意不锁仓库门,后伙同王*将一台金旗先锋自动麻将机(价值...(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