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朱**立即将朱**的拆迁补偿安置文*原件返还给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交接验收单》、《房屋拆迁证明》;2.东七社居委、七里站街道协助朱**办理回迁房分配、交付手续;3.朱**、东七社居委、七里站街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系合肥市瑶海区东七竹香店郢43号居民,在七里站街道、东七社居委辖区内。2012年因花**项目建设,需要对一定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2012年5月2日,七里站街道向朱**交付拆迁交房验收单(壹号),载明“被拆迁人(单*)名称:朱**;被拆迁人(单*)地址:东七香店郢43号(花**);被拆迁房屋性质:私有;安置方式:实物,被拆迁人签字:朱**(朱**代),拆迁人栏加盖七里站街道印章”。案件审理中,朱**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朱**返还2012年5月2日,七里站街道向朱**交付的《拆迁交房...(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