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9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减少上诉人的保险理赔额15996.14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按照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陈**“瘢痕整复”后续治疗费15000元不合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评定陈**进行右侧眼角眼睑瘢痕整复手术需要15000元,明显过于笼统并没有具体的后续治疗项目与清单。实际上,陈**右侧眼角眼睑瘢痕是否需要进行整复手术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陈**纵使需要进行此类整复手术,那么鉴定机构也应当就其进行整复手术的费用项目有个鉴定说明。但是,鉴定机构对此只是笼统的指出需要15000元,这一鉴定意见明显主观随意性太强,缺乏客观依据。为此,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依法申请了重新鉴定。但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申请是否予以准许及不予准许的理由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如果不再...(本文书还有5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