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乡建筑公司)、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沈**,被告东乡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田**,被告天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东乡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922323元及利息149470.2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东乡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施工场地遗留备料款1081862.48元;三、判令被告天恒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四、确认原告在9922323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恒公司系鹰潭云锦生态城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东乡建筑公司系该工程38#-49#楼承包施工单位,2013年开始施工,后因故停工工程烂尾。2018年8月25日天恒公司与东乡建筑公司订立《云锦生态城完善38-**楼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约定由东乡建筑公司承建鹰潭云锦生态城完善38#-49#楼土建工程约29760㎡工程。因系烂尾续建项目,各项成本高于新建项目,故经测算及协商后协议约定造价为一次性包干价3305万元(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剩余4.8%由甲方承担);付款方式为月进度支付,首次支付为双月,之后按每月进度支付,每月25日提交申请本月工程进度款,天恒公司在收到...(本文书还有6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