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因与被上诉人宗*、酒泉正博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正博农业)及原审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正博农业在未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85000元的付款义务;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错误,上诉人承包的总建设工程中包含分包给宗*的钢结构屋面制作、安装内容,因此上诉人与宗*之间也应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正博农业以车辆、酒水抵顶的工程款无法变现,应视为其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正博农业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宗*承担责任。
宗*辩称,要求鲁**、赵**和正博农业共同承担85000元欠款。
正博农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述称,只要正博农业付清工程款,就能支付欠付宗*的钱。...(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