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13日,肇东市公安局因刘**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被立案侦查。1993年1月12日,肇东市公安局决定对刘**收容审查。1993年4月17日,肇东市公安局对刘**采取被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解除收容审查。刘**共被限制人身自由96日。刘**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到期后,肇东市公安局未再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亦未移送起诉,致使案件搁置。2017年12月5日,肇东市公安局决定对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刘**身体状况不符合羁押条件,肇东市公安局看守所不予羁押。2017年12月6日,肇东市公安局决定对刘**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8年2月7日,肇东市公安局以刘**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将该案侦查终结,并决定向肇东市人民检察...(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