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诉被告景德镇市益辉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景德镇市益辉洁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补发拖欠原告2019年2月份工资1800元,支付加班工资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按3500*1.5个月=5250元;4、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保;5、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部分内容错误。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原告曾*被告处工作,但之后被告辞退了原告,原告2018年3月又重新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系重新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也根本没有发放过工资给原告,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这些事实与实际相违背,且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仲...(本文书还有4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