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东七社居委、七里站街道辩称,1、涉案的拆迁项目的拆迁人为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建设工程办公室,七里站街道和东七社居委,是受拆迁人的委托办理具体的拆迁事务;2、涉案被拆迁房屋是由朱**交付并领取交房验收单,对于该事实朱**知晓并同意,朱**与朱**系父女关系,父亲代女儿办理手续天经地义,东七社居委及七里站街道依法履行了拆迁安置材料交付程序;3、本案的实质是朱**与朱**家庭成员内部存在财产分配纠纷,该纠纷也是导致目前拆迁安置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唯一原因,请求依法驳回朱**对东七社居委及七里站街道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系合肥市瑶海区东七竹香店郢43号居民,在七里站街道、东七社居委辖区内。2012年因花**项目建设,需要对一定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