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董**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予以纠正。1.双方之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由上诉人出资58万元作为合作投资,双方无任何书面合伙协议,也未对合伙双方各自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形成书面协议。参照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上诉人的投资行为不符合与被上诉人达成个人合伙的法律构成要件,且双方约定为合作关系,并非合伙关系。被上诉人出具给上诉人的收条可证明,二者不是合伙关系,上诉人不受合伙约束,二者实为一般合作合同关系。...(本文书还有4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