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酒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人寿酒泉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提交的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证明上诉人在投保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且得到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确认,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认定上诉人进行了询问。2、健康检查报告书中的询问也得到了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认定上诉人进行了询问。3、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和健康检查报告书载明如有虚假不实不尽告知,上诉人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实告知是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审...(本文书还有2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