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简称人寿宝鸡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简称人寿麟游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麟游县人民法院(2012)麒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吕**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由被上诉人缴纳1999年4月至2007年6月30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3、判决由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4、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上严重违法,给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2、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保险合同代理关系。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人寿宝鸡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2007年前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提出辞职申请...(本文书还有4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