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展邮币卡电子盘业务,安贵公司委托北京金网安泰有限公司为平台交易系统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日常数据维护;委托北京中工美公司和上海源泰公司作为藏品的仓储、鉴定机构;委托平安银行和民生银行为资金托管银行。
安贵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托管部、结算部、企划部、技术部等多个部门。安贵公司在平台上发布信息,招收注册会员公司,会员公司在安贵平台挂牌交易邮币卡(俗称“上票”)需要交纳通**或挂牌费等费用,在安贵平台的投资客户需要交纳“手续费”。
安贵公司先后发展被告人周**的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公司);被告人杨**的淮南江**信易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和淮南顺联文化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联公司);杨**公司员工,被告人代素薇的淮南易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信电子公司);被告人黄**的安徽银客众筹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客众筹公司),黄**公司员工,被告人王*的淮南市浩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睿信息公司)、黄**公司员工,被告人王*的淮南众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电子公司);被告人李**安徽宝玺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玺公司)等为安贵平台的会员公司。
上述会员公司中,信投公司系何*创立,并且现在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贵公司的张*、祝**也是该公司的股东。银客众筹公司是何*和王*共同创立,何*仍是该公司的股东。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之前曾是何*公司员工。安贵公司的张*同时是江**公司的股东。因此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何*给被告人周**、杨**、黄**等有关联的会员公司负责人开会,传授发展会员、扩大邮币卡业务的方法。
被告人周**、杨**、黄**等人按何*传授的方法,预先选定交易的“邮币卡”票证,在市场购买后在安贵平台上进行公开征集、舞定、发行、托管等一系列包装或者经何*同意直接从被告人祝**处在平台上转让绝对操控量的票证。会员公司将征集或过户的票证在安贵平台上以电子集合竞价的方式出售,营造市场竞争的假象。会员公司安排公司业务员或者和有客户资源的代理团队合作,通过互联网诱骗、拉拢被害人在安贵平台上开户,成为安贵平台的投资会员。会员公司或代理团队安排所谓的“讲师”利用qq、微信视频直播间给被害人讲课,宣传“安贵平台”以及会员公司在安贵平台上事先垄断的票证,会员公司或代理团队安排的“操盘手”则利用控制的交易账户,使用护盘资金,采用自买自卖的方式不断拉抬交易价格,使得该票呈现涨势,“操盘手”与“讲师”配合,“讲师”诱骗被害人不断加大投资金额,当票证价格拉高至一定价位时,“讲师”诱骗被害人在高价购买,会员公司趁机将手中控制的大量票证迅速抛售给被害人接盘,票证价格随后波段下跌,会员公司相关人员获利,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此时“讲师”告诉被害人这是正常的投资波动,以此欺骗被害人。
在安贵公司,被告人何*、何**、裴*、祝**、张*为该公司的核心人物,其中被告人何*是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何**负责公司资金、人事等工作;被告人张*负责后台上票审批、对接会员公司,“出金”审批等;被告人裴*负责与会员公司的业务沟通联系、“出金”审批等;祝**系何*个人助理,在何*安排下多次到市场低价收购多种“邮币卡”,利用安贵平台包装上票,再由祝**以自买自卖等方式实施操盘,使票证价格人为上涨,再高价过户给会员公司继续运作,从中谋利。
为了保证会员公司更好的控制票价,被告人张*等人安排安贵公司员工为部分会员公司开放平台交易权限、提供后台内幕数据等技术支持。为了保证会员公司或祝**更好的操控账户,安贵公司对相关操盘账户免除交易手续费。安贵公司与会员公司签订《商品持有人承诺书》及相关协议,要求会员公司承诺发行上市后价格在二十个涨停以下减仓不超过1%,当价格连续跌停三个交易日,持票人承诺在第三个交易日不出现跌停板。
会员公司“上票”后,何**人制定“锁仓”、“解仓”、“出金”逐级审批制度控制诈骗资金,以持仓过户、“出金”套现等方式转移诈骗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通**”或“挂牌费”等方式进行分赃。
各会员公司及各被告人发行票证、操纵票价进行诈骗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信投公司。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何*注册成立信投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2015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本文书还有7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