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起诉的交通事故事实与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和责任划分一致。事发后,原告张**在邵东县人民医院、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6天,花费医药费69148.8元。被告李**已垫付16000元,被告萍乡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2018年10月29日,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1、张**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2、伤后误工期为6个月、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2个月;3、医疗费按实际发票计算;4、择期取左颧骨、颧弓、右桡骨、左胫腓骨内固定物,预计医疗费20000元。原告张**为此花费鉴定费1500元。原告张**居住邵东县。被告李**与株洲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由被告李**承担医疗费12%作为非医保费用。原告同意按一个十级伤残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被...(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