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宣城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俏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诉称:2014年2月11日,被告徐**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在天台县三合镇塘园徐村口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的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19377.5元。事故经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作出第33102*****40125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徐**驾驶的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