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陈**与被告陈**、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台州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6月5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根据被告大众保险台州支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陈**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4年7月3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陈**、陈**、陈**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大众保险台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参加第一次审理,原告陈**、陈**、陈**的委托代理人徐**参加第二次审理。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褚**、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陈**诉称:2013年10月8日,被告陈**驾驶浙10.72098号大中型拖拉机,自天台县始丰街道晚山村砖瓦厂驶往天台县上科山工业园区鸿盛...(本文书还有2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