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翟**,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孙**,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桂林市大摩世贸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璐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蒋*秦*任法庭记录。原告陈**的诉讼代理人秦**、被告大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翟**、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4年9月21日19时30分许,原告驾车到被告商城购物,在商城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引领下,将自己驾驶的桂c******小汽车正常停放在被告商城停车场,然后到被告商城购物。20时40分许,原告从商场出来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辆被他人破坏性盗窃,车辆右前门玻璃被砸坏及右后门玻璃被卸下,右后门被撬坏,车内存放的现金1000元,lv包价值935欧元(折合人民币7706元)、平板电脑价值1380元、铂金项链价值2000元及多张银行卡被盗走。原告修复受损汽车共支付修理工时及材料费27048元(该费...(本文书还有4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