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徐*与被告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蒙晓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杜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审理本案,书记员王*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余**、徐*的委托代理人杨**、黄*,被告左*的委托代理人唐**、曾**,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徐*诉称,2012年10月3日上午7时40分,原告余**的丈夫徐**骑自行车下班,途径柳*路海川家具城前路段时,与被告左*驾驶的车牌为桂b×××××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徐**被撞伤,后经柳*市交警支队柳*大队认定,被告左*在该事故中负全责。徐**当日住进柳*医院,经诊断: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和右侧排骨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在柳*医院治疗过程中,被诊断出现右边胫骨部分皮肤坏死和软组织缺损,2012年11月20日转入柳*工人医院进行治疗,住院至2012年12月20日康复出院。2013年9月3日至9月16日住进柳...(本文书还有4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