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班*。
被告莫**,干*。
原告广西柳*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班*、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初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兰金枝、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覃欧芸担任记录。原告广西柳*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柳*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14日,被告莫**、案外人莫**将挂靠在原告名下的桂b×××××、桂b×××××号汽车转让给被告班*,转让价格为200000元。因班*无钱支付转让款给被告莫**、案外人莫**,经原告与被告共同协商,由原告借款200000元给被告班*支付汽车转让款。莫**、被告莫**尚欠原告借款103339元,该款在转让款中由原告扣除,余款96661元由原告支付给...(本文书还有2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