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新乡市蓄电池厂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新乡市二轻局文件、新乡市蓄电池厂文件、会议记录、新乡市蓄电池厂协议**房租收据及蓄电池厂会计凭证等书证;证人谷**、周**、王**、张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雷**的供述和辩解。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认定:一、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违法所得63000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雷**上诉称:1、一审认定被告人的身份错误,被告人不是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2、一审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63000元证据不足。3、被告人做为厂长,有权利给自己涨工资,不能认定为侵吞公共财产。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贪污罪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
1995年6月至1997年9月,被告人雷**任新乡市建筑电器厂副厂长。1997年9月,经新乡市第二轻工业局提名,通过新乡市蓄电池厂职工大会选举,并报经新乡市第二轻工业局同意后,雷**担任新乡市蓄电池厂厂长。
2009年12月,被告人雷**利用其担任新乡市蓄电...(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