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诉被告巴东县金华民族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谭**、田**、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艳、人民陪审员黄海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金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被告谭**、田**、周**的委托代理人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厚德公司诉称,2009年6月18日,原告厚德公司与被告金华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融资协议书》,约定金华公司因经营周*向厚德公司融资借款120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厚德公司于审核金华公司融资借款材料无疑后一次性支付融资借款;融资期限为1年,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应在到期日的前10日内还清;融资借款年利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7.56%计算,利息按季于每月初五日内支付;金华公司自愿以其企业资产和三位国家公职人员为本次融资借款进行信用担保;金华公司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厚德公司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款项,对金华公司违约使用的资金,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金华公司不按期偿还本息的,厚德公司有权直接接管金华公司抵押的全部资产;厚德公司违约的,向金华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前即2009年6月14日,被告谭**、田**、周**分别向原告厚德公司出...(本文书还有5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