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蒙******三轮摩托车沿包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沼潭南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时,与由北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吕*某发生刮碰,至被害人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将肇事三轮摩托车移动到路边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其兄刘**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待交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刘*某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害人吕*某经内蒙古包钢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9月6日15时许死亡。2014年11月15日,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吕*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吕*某亲属共计人民币225000元,被告人刘*某已赔偿111700元,剩...(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