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皇**、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郭*、被告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皇**、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诉讼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砼加工生产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商品砼,但被告尚有1274400元商品砼款未付清。2012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商砼顶房协议书》,被告将和发·紫薇园的两套房屋顶商品砼款1274400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