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爱莲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初爱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潘**于2002年9月入职易初爱莲公司的关联公司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调入易初爱莲公司工作,其后担任防损部经理职务,离职前月平均工资6114元。潘**2007年1月15日至2011年9月1日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载明:员工姓名潘**,员工工号wh50002,与发给潘**工号牌号**致,牌号载明入职时间为:2002年9月9日,排头店名为:卜蜂莲花(系易初爱莲公司下属门店)。易初爱莲公司对其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在2011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潘**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周*作五天,每天工作8个小时,潘**另在该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共上班21天,易初爱莲公司没有支付潘**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也没有安排潘**调休。易初爱莲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底双薪享受对象为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且工作时间满一年,并工作至当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30日,易初爱莲公司向潘**下达违纪处分决定书,上面写明:“潘**,由于您因领导s030店防损监督部期间,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责,给公司已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应负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的纪律管理政策制定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你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双方随之解除劳动关系。潘**在职期间,未享受2013年底双...(本文书还有6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