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爱莲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初爱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1月11日黄**进入易初爱莲公司的关联公司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5月1日与易初爱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载明:员工姓名黄**,员工工号wh60367,与发给黄**工号牌号**致,牌号载明入职时间为:2004年11月11日,排头店名为:卜蜂莲花(系易初爱莲公司下属门店)。易初爱莲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底双薪享受对象为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且工作时间满一年,并工作至当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23日,易初爱莲公司向黄**下达违纪处分决定书:“2013年9月至10月间,在无实物和在没有对应的商品交易下退货,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退货流程,直接给门店造成了经济损失,违反了公司的纪律管理政策营私舞弊,谋取私利...(本文书还有4552字未显示)